本案依據「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辦理。
略以
申請資格:
第二條、凡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居民,其子女無論就學本市或外縣市之公私立中 等以上學校(不包括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 及在職專班),家境確係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受其他公 費或獎助金補助者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獎助。
二、高中、高職組及大專組(不含研究所):
(一)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德育或綜合表現)八十分以上或未有曠課或記過之紀錄。
第五條、申請期限:
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符合資格欲提出申請者,請備齊相關表件務必最遲應於十月八日繳交至註冊組),以利彙轉嘉義市承辦處科。
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
第六條、學生申請時應檢齊下列各項證件於規定期限內陳由所屬學校彙轉本府辦理,個別申請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並由學校核章。
二、原肄業學校前學期成績證明書。(109-2學期成績單請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低收入戶者,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書。
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嘉義縣政府教育處承辦人:鄭詣璇,聯絡電話:05-2254321分機367。
未盡詳情請參閱附件「嘉義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