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以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原住民族青少年學業競爭力,協助升學,並減少父母經濟壓力,補助其參加課業補習所需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補助為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申請日前年度九月一日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 (不包含才藝補習) 者。
本要點之補助,以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撫養人為申請人。
每戶最多補助二人,優先補助本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八千元;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本要點之補助每年一次。符合補助資格條件者,依符合順位補助金額予以補助,繳納費用少於補助金額者,以實際支付金額補助,依補助順位及本府原 住民族行政局受理申請書日期之先後順序核發至經費用罄為止。
申請人應於當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將申請資料送交就讀學校初審。
申請補助應附文件如下:
(一) 申請書。
(二) 補習證明書及收據。
(三) 領據及郵局或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四) 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五) 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 戶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