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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為獎勵本市清寒優秀學生,特制定「基隆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 請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凡全家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現正肄業於國內公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之學生(包 括補校及研究所學生)家境清寒符合下列各款之標準且未享有公費待遇亦未領其他獎學金者均可申請:
一、成績標準: (一)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甲等(八十分以上)或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 德行評量各目規定,可推薦為清寒優秀學生者。
(三)體育總成績在七十分以上。
(四)各科成績必須在六十五分以上。
二、家境清寒標準:經里辦公處證明家境清寒或列為低收入戶經區公所證明者。
第三條 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如下:
一、高中、高職(含補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三年級學生以一四○名為限,每學年每名三、○○○元。
二、大專院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研究所)學生以三十五名為限,每學年每名五、○○○元。
三、前一、二項分配之名額視當年度符合申請人數可適當調整。 第四條 本獎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自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條 申請手續如下: 一、填繳獎學金申請表一份。 二、繳送前學年成績證明書(正本)。
三、繳送全戶戶口名簿(影本)、里辦公處清寒證明書。
四、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得其他獎學金證明書(由校長於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上加 註並蓋章證明)。
五、經德行評量推薦為清寒優秀學生者(由導師在前學年成績證明書正本上加註並簽章證明)。
第六條 凡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助之學生由本府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辦理(組織規則另定之)。
第七條 前條獎學金審查每年開會一次核定全年名額後發給獎學金。
第八條 申請獎學金學生凡已享受公費者不予發給,如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應就其中家境較貧困學業成績較優者按各校申請比例依次發給。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欲申請之同學請在9/24前備齊資料洽教學組辦理
申請辦法暨申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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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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