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110年8月10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731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案。(衛生組)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18日臺教綜(五)字第1100108134號函辦理。
二、 檢送教育部來函影本1份(附件1)。
三、 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自110年8月24日至9月6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集會活動人數上限放寬為室內80人、室外300人(詳如附件2新聞稿),請先行依新聞稿之集會活動人數上限辦理,本署將俟衛生福利部來函再行轉發。

 

0810.PDF 124.27KByte
新聞稿.pdf 51.53KByte
裁罰規定表.pdf 674.65KByte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