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對象:
各縣市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成績優異之經濟弱勢新住民子女。
申請類別及條件:
高中/職組: 所有學科平均達優等或90分以上,其中於數理學科或英語學科成績達90分以上者,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原申請時間 : 110年9月20日(一)至110年10月15日(五)。(延長至110年10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
申請方式
一、方式 : 請符合條件之學生,備齊申請文件並於110年10月31日(星期日)前(以郵戳為憑)寄至本會。
二、應備文件 :
(一) 本人親簽之申請表
(二) 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一份,內容須載明 :
1.本人姓名及原生國籍或出生地
2.父母姓名及原生國籍或出生地
(三) 在學成績證明(109學年兩學期成績單影本)
(四) 中低收入證明
(五) 切結書
相關事宜洽詢或聯繫請電 (02)2504-8088#21 社資組 林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