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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年10月25日桃教體字第1100096723號
主旨:有關教育部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37186號函辦理。
二、目前本市第12期COVID-19疫苗規劃已規劃開放18歲以上對象預約接種,規劃內容如下(略)。
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10年10月17日公告,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至11月1日,教育部另於10月18日修正旨揭指引,修正內容如下,請各校(園)配合辦理:
(一)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開立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之教職員工生,無症狀者,可正常生活、上班上課,惟應落實「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配合事項。
(二)教職員工生除用餐、飲水、室外運動及音樂課之歌唱或吹奏樂器類課程等活動外,應全程佩戴口罩並維持社交距離。
(三)辦理戶外體育課程時,教職員工生如無呼吸道相關症狀且與不特定對象均能保持社交距離,得不佩戴口罩。但應隨身攜帶口罩,於課程期間無運動行為或運動結束後仍須配戴口罩。
(四)辦理音樂課程時,吹奏類樂器應使用專屬樂器(吹嘴),不得共用,並落實各項防疫措施。且應隨身攜帶口罩,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或於歌唱及吹奏樂器課程結束後,仍應戴口罩。
(五)大型集會、跨校際交流及活動得於落實防疫措施,並符合指揮中心規範人數(室內80人,或室內超過80人但容留人數符合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300人)下辦理。
(六)練習時使用之設備、器材,應避免共用;如有輪替使用設備、器材之需要,班級輪替前應先澈底消毒。
(七)午餐於落實用餐防疫措施,如不交談,不共食分食等原則下,並與家長妥善溝通後,用餐不限隔板或1.5公尺間距。
(八)辦理校內體育運動賽會及活動時,參賽學生需事先造冊,有參加者與工作人員全面佩戴口罩。無呼吸道症狀之選手及裁判於上場時得不佩戴口罩,上場前及完賽後仍須全程佩戴。
四、請各校(園)依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整備情形檢核表」(如附件)賡續落實校園防疫措施,並每周落實填寫檢核表,本局將協請聘任督學到校覆核,檢核表留校備查,無須回傳。
五、檢附本局「高國中小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整備情形檢核表」(110/10/19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