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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8條、第19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100175500A號令修正發布,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請查照。(人事室)
主旨:轉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8條、第19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100175500A號令修正發布,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10日臺教師(二)字第1100175500D號函辦理。
附件1.pdf 125.88KByte
附件2.odt 18.5KByte
附件3.pdf 47.22KBy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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