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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桃園市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人事室)
主旨:修正「桃園市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桃園市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一份。
桃園市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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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條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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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條文對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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