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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教務處)
獎勵對象為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參加認證合格之原住民。
獎勵金申請方式如下:
申請人為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者,於舉辦認證年度之次一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
檢具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止後三十日內,統一彙整初審合格之申請學生清冊及各項申請
表件函送本府複審:
    1、學生申請書。
 
    2、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3、切結書(浮貼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附在學證明書)。
 
    4、領據。
 
    5、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校內初審最遲於4/15前繳交,逾期視同不符資格或以不提出申請論。
 
 
詳細規定請參閱附件:『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
 
獎勵要點.pdf 88.73KBy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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