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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公告修正案。(衛生組)

「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業經衛生福利部於本(111)年5月6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100611號公告修正案。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6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61972號函辦理。
二、 本次修正係新增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為旨揭條文公告之物。
三、 本案附件可逕至本局首頁/肺炎防疫/新冠肺炎防疫專區處查詢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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