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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傳染病分類」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1年6月23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100867號公告修正。(衛生組)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1年6月28日府衛疾字第1110174476號函辦理。
二、 本次修正係新增「猴痘」為第二類法定傳染病,本案附件及相關防治措施可逕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https://reurl.cc/o1GN2V)查詢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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