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年11月17日桃教體字第1100107141號
主旨:有關防疫蒐集之個人資料,請各校(園)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落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1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45238號函辦理。
二、 為穩定控制國內COVID-19疫情,各校(園)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並落實執行以下事項:
(一) 定期盤點防疫蒐集之個人資料並注意安全維護。
(二)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並應將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予以保存。
(三) 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經簽奉核定,進行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者,各機關學校應予以確實記錄。
(四) 請依各機關學校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辦理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