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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運動場館管理要點
作者 : 實習處01 發佈日期 : 2014-06-25 10:47:48

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運動場館管理要點

民國101年11月23日訂定

民國107年2月23日更改校名

民國109年5月26日行政會報修訂

一、 目的:為提供學生課餘活動空間,推廣社區社教活動及全民體育活動,並維護校園安全及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 依據:

(一). 國民體育法

(二). 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

三、 管理範圍:操場、游藝館

四、 活動範圍:

(一). 教學活動

(二). 學校(含教師會、學生會)主辦活動及社團活動

(三). 學生課餘體育活動

(四). 教職員工課餘體育活動

(五). 學校相關團體課餘體育活動(教職員工眷屬、退休教職員工、家長會委員會、文教基金會、校友會理監事會、本校志工)

(六). 經核定教育相關活動

(七). 社區人士校園活動

五、 開放時間:

(一). 上課日(含寒暑假)以前款第(一)項活動為優先;課餘時間1600~1800以前款第(二)、(三)、(四)、(五)項活動為主。

(二). 例假日(含寒暑假)社團活動依據本校假日活動申請規定辦理。

(三). 其他核定之教育有關活動依據核定時段及場館辦理。

六、 操場及游藝館館禁止事項:

(一). 穿著釘鞋及溜冰鞋進入場地。

(二). 各式車輛進入

(三). 棒壘球活動。

(四). 溜狗或其他破壞行為。

(五). 若有蓄意破壞場地及設備,送警究辦。

七、 操場管理原則:

(一). 為配合進修部上課,上課日週一至週五課餘活動時間以1600~1800為原則。

(二). 社區人士校園活動以操場為原則,時間以週一至週六早上700以前及星期日7001700

八、 游藝館(籃球場及羽球場)管理原則:

(一). 為配合進修部上課,上課日(含寒暑假)週一至週五課餘時間管理原則如下:

1. 游藝館課餘體育活動開放時間1600~1800

2. 羽球場各項活動以第四款第一、二項活動優先。

3. 羽球場場地編號依頂燈開關起順時針依序為第1~6場地。

4. 羽球場第四款第三、四、五項活動範圍開放場地及時段如下表:

星期         場地

1

2

3

4

5

6

四、五

四、五

四、五

四、五

四、五

四、五

四、五

四、五

四、五

四、五

四、五

四、五

5. 以上依表定優先各項活動使用,若有空餘場地則開放自由運用。

6. 羽球場除教職員工生外,使用之對象每月共收新台幣三千元以支付相關水電費用。

7. 段考前一週為鼓勵學生加強準備學業活動,游藝館暫停開放。

8. 籃球場依第四款第(一)、(二)、(三)項優先順序開放。其中社團活動以籃球隊練習優先。

(二). 假日申請之社團或班級,活動時段以早上800~1600為原則。

(三). 假日申請活動之社團或班級必須善盡設備維護及場地整潔之責,使用完畢後須將場地設備恢復原狀。

(四). 游藝館提供經核定教育相關活動辦理原則如下:

1. 申請單位須於使用前一週函文申請。經本校核定提供使用後,若因臨時重要教學活動,得通知使用單位改期使用或停止使用。

2. 酌收水電費、設備維護費(含冷氣、燈光、音響……等)維護費及場地整潔費。需委託本校代辦之事項,應於申請時提出,相關費用由使用單位負責。

3. 游藝館提供經核定教育相關活動,必須於申請書之用途說明欄詳細填列,若發現舉辦之活動違反法令或有失教育意義情事者,得隨時停止使用,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且不得異議。

4. 使用單位須善盡維護之責,場地須恢復原狀,使用完畢經總務處派員點交後,如有損壞遺失情事,應由使用單位負責照價賠償或修復之。

5. 使用單位不得攜帶危險物品及違禁品進入校內,車輛應停放本校指定地點,不得任意停放,以維校園景觀。

6. 使用期間游藝館之秩序及安全問題,由使用單位負責。

7. 使用單位如有未按以上原則,本校得拒絕提供使用,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追訴。

九、 游泳池管理原則:

(一). 游泳池以提供本校師生教學使用為主,不對外開放。非游泳時間一律禁止學生入池游泳。

(二). 假日不開放。

(三). 寒、暑假開放時間另行簽核辦理。

(四). 學生上游泳課及悉依本校游泳池上課規則辦理。

(五). 罹患疾病,足以影響自身安全及妨害他人健康者,請勿入池游泳。

(六). 未帶泳帽、未著泳裝者禁止入池游泳。

(七). 嚴禁於池中吐痰、便溺。

(八). 嚴禁於游泳池打鬥、奔跑、戲弄他人、跳水、吃東西及其他足以妨害公共安全之行為。

十、 本要點經行政會報討論後,簽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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