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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進修部教學組)
作者 : 附校06
申請資格:設籍桃園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 高中(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申請日前(108)年度9月1日 至本(109)年度8月31日,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不 包含才藝補習)者。 補助對象: (一)優先補助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或低 收入戶,每戶最多補助二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8,000 元。 (二)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每戶最多補助二人,每 人每年補助新臺幣5,000元。 申請程序及期限:
(一)符合資格者於申請期限內將申請資料送交就讀學校初審。
(二)受理學校應於109年10月5日前,將申請文件彙整後,檢附「申請學生清冊」函報本局複審,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三)申請期限:109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四)申請文件:1、申請書。
2、補習證明書及收據。
3、領據及郵局或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4、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5、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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