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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組織章程(訓育組)
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組織章程 108.9.3學生代表大會訂定 110.1.12學生代表大會修訂
中壢高商全體學生,為落實校園民主,增進學生福祉,捍衛學生權益,培養學生法治觀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第1項設立,以實踐校園民主、保障學生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第四條:本會依立法、行政分立之原則,分設學生代表大會及行政委員會共同推展會務。
第二章:會員 第五條:凡屬本校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權利如下: 第七條:會員有義務如下: 第八條:學生會下轄之所有部門,其一切法規與行為皆在本章程規範之下,與本章程相牴觸者一律無效。
第三章:學生代表大會 第九條:學生代表大會為本會之立法及監督機構,由班級代表組成,負責傳達各班會員意見及議會之決議,監督行政委員會之工作,制定議會之議程及法令。 第十條:學生代表大會之成員為各班會員基於平等、普通、秘密、無記名方式選任學生代表各一人,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學生代表有出席大會、傳達學生意見、宣導維護學生權利、監督行政委員會施政及發布並執行大會決議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全體會員行使學生會章程所賦予之職權,其職權如下: 第十二條:學生代表大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議員互選產生。學生議會設秘書二人,由議長提請學生代表大會任命之,負責會議文書工作。 第十三條:議長職權如下︰ 第十四條: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生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 第十六條:學生代表大會主席由議長擔任或由學生代表互選產生。 第十七條: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各組組長須於學生代表大會常會列席報告施政並接受質詢。 第十八條:學生代表大會之決議,以學生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相對多數同意行之。 第十九條:學生代表大會得設各種委員會。 第二十條:本會會長對學生代表大會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由會長於決議七日內移請學生代表大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學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決議,會長即應接受該項決議。
第四章:行政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會長、副會長由全體會員普選產生,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其餘委員由會長聘任為各組組長,為無給職。行政委員會每學年改選一次,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屆行政委員會產生之日。 第二十二條:行政委員會設以下各組: 第二十三條:會長於第一學期缺位時,由副會長代理之,但須於一個月內召集學生代表大會並補選會長,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任期為止。如會長於第二學期缺位,則由副會長代理至任期為止。會長在位,而副會長缺位時,由委員中提名一副會長任命之。會長與副會長均缺位時,由學生代表大會重新互選(推)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參與學校相關會議代表選任方式及代理機制,由學生代表大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會長或副會長之彈劾及罷免案,應由學生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第二十六條:行政委員會之彈劾及罷免案(不含正、副會長)應由行政委員會3人以上提案,委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第五章:經費與會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第二十八條:本會行政委員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學生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提出年度會務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第二學期學生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提出年度會務報告及經費決算。 第二十九條:會費收取數額及方式應經學生代表大會議決。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之修訂辦法採下列之一: 第三十一條:經會員總額百分之五之連署得提議創制法令、複決學生代表大會之決議,或提議罷免會長、副會長。 第三十二條:本組織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學生代表大會通過,經會長公布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須於每學期初交由各班學生代表公布之。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之效力,不受會員變動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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