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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政府「110年度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申請(教務處)
略以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原住民族青少年學業競爭力,協助升學,並減少父母經濟壓力,補助其參加課業補習所需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補助為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申請日前年度九月一日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 (不包含才藝補習)  者
 
本要點之補助,以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撫養人為申請人
 
 每戶最多補助二人,優先補助本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八千元;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本要點之補助每年一次。符合補助資格條件者,依符合順位補助金額予以補助,繳納費用少於補助金額者,以實際支付金額補助,依補助順位及本府原 住民族行政局受理申請書日期之先後順序核發至經費用罄為止。
 
申請人應於當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將申請資料送交就讀學校初審。
 
申請補助應附文件如下:
 (一) 申請書。
(二) 補習證明書及收據。
(三) 領據及郵局或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四) 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五) 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 戶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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